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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首次评定授予警衔若干具体问题解答

  警察报社中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人员,是指报社的领导成员、办公室、政工部门的人民警察和负有现场采访报道任务的记者、编辑。
  警察医院中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人员,是指公安医院、安康医院(专门收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精神病人的医院)、劳改劳教医院的领导成员和执行警察职务的监护管理人员。
  上述在编在职、具有干部身份的人民警察,属于评授警衔的范围。
  警察专业技术单位、院校、报社、医院的附属单位,如出版社、印刷厂、招待所、车队、护士学校、劳动服务公司、食堂、幼儿园等单位的人员,均不属于评授警衔的范围。
  五、负责管理劳动改造劳动教养管理部门人民警察警务工作的警务部门人员,可否评授警衔?
  警务部门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可以评授警衔。
  六、由地方政府划拨给政法部门的行政、事业编制的人民警察,能否评授警衔?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政法工作,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的意见》(中发[1992]7号文件)指出:“经济发达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以由省、市、自治区采取适当措施,解决政法部门警力不足的问题。”据此,由地方政府编委划拨给政法部门的行政、事业编制,分别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和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审核同意,并按照吸收人民警察的规定吸收录用的人民警察,已经具有干部身份的,可以评授警衔。
  七、在人大、政协、党委顾问委员会、政法委员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保密办公室等部门任职的人员,仍占用人民警察编制的,能否评授警衔?
  这些部门不属于人民警察建制,在这些部门担任的职务不属于人民警察职务,因此不能评授警衔。
  八、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劳动改造劳动教养管理部门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被借调到其他部门工作的,如何评授警衔?
  由原工作单位按照他们担任的人民警察职务等级评授警衔。
  九、各地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劳动改造劳动教养管理部门的机构规格及人民警察职务等级如何确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厅、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自治州、县、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凡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建立或升格的机构,公安部和有关部门无权确认。人民警察的职务等级,都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干部管理权限确定,擅自提升职务等级的,不能作为评授警衔的依据,对现任职务等级有争议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组织人事部门确定,然后按照确定的职务等级评授警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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