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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的几点意见

司法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的几点意见
 (1990年3月3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参照本条例执行。”这一规定为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提供了依据,是人民调解制度的重大发展。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工作既是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组成部分,也是企事业单位民主、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实践证明,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工作对于维护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促进生产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对于调动职工从事生产的积极性,调整职工之间的人际关系,维护群众的和睦团结和社会安定的局面,落实“稳定压倒一切”的指示精神;对于企业领导从繁杂的纠纷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抓生产、抓改革,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为了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组织,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根据《条例》和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工作的实践,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和任务
  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企事业单位内部通过选举产生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本单位党委或行政领导下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具体任务是:1、调解职工、家属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民间纠纷,预防矛盾激化。2、调解或协同有关部门的调解组织联合调解本单位职工与其他单位职工、街邻之间的纠纷。3、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宣传厂规、厂纪,教育职工和家属遵纪守法,遵守劳动纪律,尊重社会公德。4、协助调解本单位职工之间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纠纷。5、向本单位领导反映民间纠纷及调解工作情况,反映群众意见、要求和建议。6、指导下属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的工作。
  二、企业、事业单位调解组织的建立
  参照《条例》并结合自身的特点,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应按生产劳动单位或者经营管理组织建立。即:厂(公司)设人民调解委员会;车间设调解小组;班组设调解员。人数多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为了便于开展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设在分厂或者车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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