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由三至九人组成,委员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由委员会从委员中推选产生。调解小组由三至五人组成,设组长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组长一人,其成员由车间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调解员由班组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企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每两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
根据企事业单位男女职工的人数,为了便于工作,调解组织成员中男女职工应有适当比例。
调解组织成员不能任职时,由原选举单位补选或调整;调解组织成员严重失职或者违法乱纪的,由原选举单位撤换。
调解组织成员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
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与管理
司法行政机关是指导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能部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调解组织建设的指导,逐步实现组织网络化,工作制度化,业务规范化。认真贯彻落实“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对企业深化改革和治理整顿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进行研究,针对职工思想动向和纠纷产生的规律,尤其是对带有共性的纠纷,及时地提出指导意见,全面做好预防纠纷和防止纠纷激化的工作。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广泛利用各种手段,宣传调解工作对企事业单位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作用和意义,提高企事业单位领导对建立人民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把人民调解工作作为企业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纳入企业政治思想工作轨道。
大中型企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和骨干。各地要首先抓好建立、健全大中型企业、“三资”企业和当地骨干企业调解组织的组建工作,通过上述企业调解组织的建立和工作的开展,进一步推动其他企事业单位把人民调解组织普遍建立起来。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指导和协助企事业单位加强对调解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他们的法律知识水平和调解纠纷的能力,并不断总结推广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工作的先进经验。
近年来,一些企事业单位为了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在主管部门设立了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设立了人民调解工作管理机构;小型企业配备了专职人民调解工作管理干部。实践证明,上述做法为管理指导本
行业或者本单位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和工作开展提供了组织保证,值得借鉴。
为了更好地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企事业单位应重视解决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对成绩显著的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表彰和奖励,并保证从事调解工作人员必要的政治、生活、福利待遇,不应因从事调解工作而影响他们级别、职称的评定,以推进企事业单位调解工作全面健康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