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印发《乡镇法律服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1年4月22日 司发[1991]0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现将《乡镇法律服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乡镇法律服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法律服务所业务档案的管理,根据国家
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和
司法部《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暂行规定》,结合乡镇法律服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的业务档案,是乡镇法律服务所在办理各项法律事务活动中形成并归档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或者载体的文件材料,是乡镇法律服务工作的真实记录。
第三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必须重视和加强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有关业务文件材料的收集整顿、立卷归档、保管利用等各项规章制度,并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应当指定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指导、督促和检查乡镇法律工作者对业务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归档,做好本所档案的接收、保管、利用和销毁工作,定期检查和汇报各项档案管理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第五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的业务档案,应当根据乡镇法律服务所的业务范围和承办的各项法律事务的不同类别,分别立卷、归档和保管。
担任法律顾问的业务材料要做到每单位一卷;代理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调解纠纷的业务材料要做到一案一卷;解答法律询问、代写法律事务文书、协助办理公证的业务材料要做到定期分类装订成册,按年度立卷;其他业务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定期分类装订成卷。
第六条 乡镇法律服务各类业务案卷的材料应当完整、准确、齐全,主要应当包括:受理承办的各种手续,具体承办业务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书、笔录及其他文字、图表、声像资料,承办结果,收费凭证和其他有关材料;对不能附卷的实物证据,应当将其照片和记载证物详细情况、保管处所的材料附卷后,另行保管。
案卷材料的排列程序,应当按照承办各项法律事务的客观进程和材料形成的先后顺序及其类别编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