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三
关于标准计划、审查、报批程序的暂行规定
为了保证我部系统标准的计划、审查、报批工作正常进行,现就有关事项暂作规定如下:
一、标准的计划
由专业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以下简称归口单位)拟订计划草案,报送部标准定额司或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按业务分工)以及部有关司。部有关司审核后将计划草案送部标准定额司或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按业务分工)。计划的综合、协调、审定、报批、下达等有关事宜,由部标准定额司、所办理。
二、标准的审查
1.征求意见稿审查
标准编制组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后,由标准主编单位及时向对口的归口单位提出进行征求意见稿审查的报告,并附征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各一份。归口单位应及时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指导性意见,并函复主编单位是否同意进行征求意见稿审查。标准主编单位接到归口单位同意审查的复函后,即可组织征求意见稿的审查工作。
征求意见稿审查主要采用书面方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单位和同行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可召开小型座谈会,对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讨论、研究,以便取得一致意见。
征求意见稿审查完成后,由标准主编单位及时将审查情况和处理意见报送归口单位,同时抄送部标准定额司或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按业务分工)。
2.送审稿审查
根据对征求意见稿的审查意见,经标准编制组补充、修改完成标准送审稿后,由标准主编单位及时提出送审报告,连同标准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和有关附件一式三份,以及具体审查方案(会议审查或函审的人员名单、重点问题等)报送归口单位。如归口单位同意,由归口单位及时转报部标准定额司或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按业务分工)。经部标准定额司或所核准后,由归口单位(当归口单位为主编单位时,由标准定额司、所或其委托的部门)发文组织审查工作。
有关标准审查的文,由归口单位抄送部有关司。请部有关司参与标准的审查工作。
标准审查完成后必须形成审查纪要,其内容包括:任务来源、审查概况、对标准的审查意见(标准的特点,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存在的主要问题,修改、补充意见,标准水平评价等)及审查人员签字名单等。
标准送审稿经审查通过后,标准编制组应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一般于半年内完成报批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