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印发《保证技术标准出版质量的暂行规定》等两个文件的通知
([90]建标字第633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委(计经委),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本部各有关司、直属单位,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中国计划出版社:
我国发布施行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正在逐年增加,这些标准在工程建设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质量监督检验中发挥了愈来愈重要的作用。但是,近年来制定和出版标准的质量有下降的趋势。此外,有某些非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非指定的标准出版单位擅自编辑出版标准汇编本,以致将已废止的标准和已修改的条文编入汇编本。这些现象已影响到标准的正常实施。
为了保证技术标准的质量,维护技术标准出版工作的严肃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我部制定了《关于保证技术标准出版质量的暂行规定》和《
关于技术标准汇编出版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通知有关单位执行。
附件:一、建设部关于保证技术标准出版质量的暂行规定;
二、建设部关于技术标准汇编出版的规定。
一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一
建设部关于保证技术标准出版质量的暂行规定
为了提高技术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出版质量,保证标准的正常施行,现作下列规定:
一、必须在标准的内容和审批手续完全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规定和建设部工业产品标准化管理规定的要求后,方能将标准交付出版。
二、标准的编写、出版格式,工程建设标准必须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编写和出版的统一规定;建设部归口的工业产品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标准出版印刷的规定》和《产品标准编写规定》。
三、标准中采用的计量单位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的规定;标准中采用的物理量符号、代号和术语必须符合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标准中数字的写法必须符合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等单位颁发的《
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标准中的标点符号必须符合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颁发的《标点符号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