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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科技教育司关于水利水电技术标准审查报批工作的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3年11月13日,实施日期:2003年11月13日)废止

水利部科技教育司关于水利水电技术标准审查报批工作的规定
(水科教[1994]247号)


部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搞好水利水电技术标准的审查报批工作,依据《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水利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标准审查报批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一、凡属国家技术监督局、建设部和水利部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水利水电技术标准制(修)订计划并有下达文号的标准项目可以受理审查、报批。各单位自定项目不在受理范围之列。
  二、水利水电技术标准的审查应符合以下要求:
  1.国家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应按《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19~21条的规定进行。
  2.水利行业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应按《水利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七节的要求进行。
  3.经审查(会审或函审)通过的国家标准和水利行业标准“送审稿”,应将专家审查的意见和提出的问题,认真做好消化吸收及协调工作,并按工程建设标准和产品标准的编写规定,整理出该标准的“报批稿”。
  4.各主持部门(部内各司局及水规总院)应对主编单位送交的“报批稿”及其附件进行技术审查,其审查重点是:
  ①制(修)订的标准,贯彻执行水利水电法规、方针政策的情况;
  ②制(修)订的标准,其依据的合理性、技术的先进性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情况;
  ③制(修)订的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以及与相关标准的协调情况;
  ④对标准中有争议的问题协调处理的情况;
  ⑤标准的制(修)订程序、编写方法等是否符合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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