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3年11月13日,实施日期:2003年11月13日)废止水利部科技教育司关于印发《水利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科教[1992]17号)
部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计划单列市水利(水电)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结合我部标准化工作实际,对一九八九年四月十四日印发的《
水利部标准化工作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并改为《水利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水利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1992年6月4日
水利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为加强水利行业标准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工程建设标准化有关规定,结合水利(水电)技术标准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1.2 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
1.2.1 水利水电工程与产品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试验方法、制图方法、信息编码等的技术要求。
1.2.2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勘测、设计、施工(安装)、验收的技术要求。
1.2.3 防汛、抗旱、水资源开发、水利工程管理、节能节水、水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的技术要求。
1.2.4 水利水电工程的质量监督、安全、卫生、试验检验的技术要求。
1.2.5 水利水电产品的设计、生产、试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方法及其安全卫生的技术要求。
1.2.6 水利水电的产品系列、品种、规格、等级、生产技术及管理技术的要求。
1.3 水利水电技术标准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企业标准四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分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1.4 水利水电技术标准应吸收或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积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
2 标准化工作的管理
2.1 水利水电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2.2 水利部是水利行业标准的行政主管部门。为加强标准化工作管理,成立水利部标准化委员会。
2.2.1 部标准化委员会由部总工程师担任主任委员,设副主任委员一人,委员若干人。委员由有关司、局、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等单位推荐,由部长聘任,任期三年,连聘连任。
2.2.2 部标准化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归口管理部标准化日常工作。办公室设正、副主任各一人,有关司、局及总院,派一人参加办公室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