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1 水利(水电)建设中对国民经济和技术进步有着重大影响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的重要技术要求。
3.2.2 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制图方法等技术要求。
3.2.3 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技术要求,包括安全、质量、卫生、环保等的技术要求。
3.2.4 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及产品基础件的技术要求。
3.2.5 国家需要控制的重点建设工程与产品的技术要求。
3.3 由部标准化委员会审定的《水利水电技术标准体系表》中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含水样样品的制作),它包括下列各项内容:
3.3.1 水利水电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
3.3.2 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规划、设计、施工(安装)、验收及管理的重要技术要求。
3.3.3 水利水电工程的安全、质量、卫生、环保的技术要求。
3.3.4 水利水电专用机械与量测仪器等产品的设计、生产、包装、储运、使用和维修等技术要求。
3.3.5 水利水电通用的试验方法、质量检验方法等技术要求。
3.4 水利(水电)行业标准中,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3.4.1 水利水电技术术语、符号、信息编码和制图标准。
3.4.2 通用的试验方法和检验方法标准。
3.4.3 水利水电工程的质量、安全、卫生和环保的标准。
3.4.4 水利水电专用的机械产品和量测仪器的设计、生产、储运、包装、使用的安全和卫生标准。
3.4.5 国家需要控制的重点工程及重要产品的标准。
强制性以外的行业标准是推荐性的标准。
3.5 制定、修订标准应当发挥水利水电规划设计院、工程局,生产、管理、科研、院校、学会等专家的作用。应选择经验丰富,在某一专业具有一定权威的单位,作为标准的主编单位和参加单位。
3.6 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应在调查研究、广泛收集文献资料的基础上,根据制定、修订标准的编写规定,编写标准的正文、附录、条文说明,以及重要问题的专题报告等。并在此基础上广泛征求意见,并符合以下要求:
3.6.1 “征求意见稿”应印发各有关部门及有关的勘测、规划、生产、使用、科研、院校等单位征求意见,并附有征求意见的表格。征求意见结束,应整理“意见汇总处理表”,详见附件一。
3.6.2 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
3.6.3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没有意见也应复函说明,逾期不复者,按无异议处理。
3.6.4 对标准条文有重大修改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有必要说明或提出技术经济论证。
3.7 标准的“送审稿”应在“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汇总、分析研究和处理后,经修改补充撰写成标准“送审稿”的正文、附录、条文说明及“意见汇总处理表”等。根据情况确定对标准采取会审、函审或会审与函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查,并符合以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