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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科技教育司关于印发《水利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3.7.1 国家标准的审查由部标准化委员会或委托技术归口单位(有关司、局、总院等)组织进行。由水利部为第一主管部门的“水电”技术标准中的国家标准,能源部应派员参加,共同审查。
  3.7.2 水利行业标准的审查由有关司、局、总院(技术归口单位)组织进行,由水利部作为第一主管部门的“水电”技术标准,能源部应派员参加,共同审查。
  3.7.3 参加审查会的专家应有各有关部门的勘测、规划、施工、生产、使用、科研、院校、验收管理等单位的代表,其中使用单位代表不应少于四分之一。
  3.7.4 采用会议审查标准时,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1)组织审查单位应在会前一个月将会议通知、标准的送审文件(正文、附录、条文说明及“意见汇总处理表”等)交给参加审查会议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2)会议审查应遵循协商一致,共同确认的原则。如需表决,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为通过(标准的起草人不能参加表决,其所在单位的代表不能超过参加表决者的四分之一)。会议代表出席率不足三分之二的应重新组织审查。
  (3)会议审查应写出“会议纪要”,并经过与会代表通过,同时应附上参加审查会议的单位及专家名单,以及没有参加审查会议的有关部门和单位。
  3.7.5 采用函审方式审查标准时,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1)组织函审的单位,应在函审表决前两个月将函审通知和标准的审查文件(含标准正文、附录、条文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等)及“函审单”(详见附件二)寄给函审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2)函审标准,必须有四分之三的回函同意为通过。函审回函率不足三分之二的,应重新组织审查。
  (3)组织函审的单位,在函审结束时应填写“函审结论表”(详见附件三),并附“函审单”。
  3.8 标准的“报送稿”应根据标准的“送审稿”审查意见整理,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3.8.1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报批稿,应按照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制定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编定暂行办法》的要求整理(包括正文、附录、条文说明等)。
  3.8.2 产品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报批稿,应按国家技术监督局现行的GB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要求整理(包括正文、附录、编制说明等)。
  3.8.3 水利行业的工程技术标准报批稿,应按水利部发布的《水利水电技术标准编写规定》整理(包括正文、附录、条文说明等)。
  3.8.4 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报批稿”的内容,应与审查会议审定的内容一致。如不一致,应对改动的内容附有充分论证,并征得技术归口单位的同意;如有重大修改时,应对标准重新组织审查。
  3.9 标准的报批程序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3.9.1 国家标准的报批,应由主编单位提出标准的报批文件,一式五份(另应附符合制版要求的插图一份),经技术归口单位预审合格后,交部标准化委员会办公室登记备案,送部标准化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核,呈部长批复后,由标准化委员会办理报批手续:
  (1)属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报送建设部批准、编号,建设部与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
  (2)属于产品国家标准,报送国家技术监督局审批、编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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