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2 水利行业标准的报批应由主编单位提出标准报批文件(含“正文、附录、条文说明”、“审查会议纪要”、“意见汇总处理表”或“函审结论”及其“函审单”和符合制版要求的插图一份)一式三份,经技术归口单位预审合格,提出标准的强制性或推荐性建议,并代部行文,交部标准化委员会办公室登记、编号、会签后,送标准化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核,部长批准发布。
3.9.3 水利部为第一主管部门的“水电”技术标准中行业标准的报批,应由主编单位提出标准报批文件(文件要求同水利行业标准)一式五份,经技术归口单位预审合格,代部行文,并提出标准的强制性或推荐性建议,交部标准化委员会办公室登记,编水利行业代号SL,然后,按行政办文规定,经两部有关司局会签,呈两部部长批准,由水利部和能源部联合发布。
3.10 标准实施后,应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需要适时进行复审,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行业标准复审一般由技术归口单位组织会议审查或函审,复审时一般要有参加过该标准审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参加,技术归口单位应提出“复审报告”,报部标准化委员会主任委员审查,对于应废止的标准应报部长批准,并采取适当方式通报销号。
3.11 水利行业标准的编号由行业代号、标准序号及年号组成。
3.11.1 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
SL×××-××××
SL-强制性行业标准代号;
×××-标准顺序号;
××××-标准批准年号。
3.11.2 推荐性行业标准编号:
SL/T×××-××××
SL/T-推荐性行业标准代号;
×××-标准顺序号;
××××-标准批准年号。
3.12 标准编制与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献资料,应按技术档案管理进行归档,其内容包括:
3.12.1 标准化主管部门下达的有关文件。
3.12.2 标准制定、修订过程中,收集的文献、资料、标准草案(含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验证试验、专题报告、审查会议纪要以及国外相关标准译文等。
3.12.3 标准实施过程中的总结材料、试验成果等资料。
4 标准的实施与管理
4.1 强制性标准一经发布就是技术法规,各级水利(水电)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就必须遵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或降低标准。对违反标准的,将视其情节轻重严肃处理,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4.2 工程建设和产品质量监督与检查的依据是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凡不按强制性标准设计和施工的工程,不予验收;凡不按强制性标准设计与制造的产品,不许生产。推荐性标准鼓励各生产单位自愿采用。
4.3 凡已发布执行的标准,各司、局和总院应由主编单位专人负责管理,了解和收集标准的执行情况,掌握新的信息与技术进步,为标准修订积累资料。
4.4 各种标准均属科技成果,对在编制与修订标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和单位,可按“水利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有关规定申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