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贯彻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化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本单位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细则;
二、制定本单位工程建设标准工作的年度计划,并报建设司标准情报所(各总公司所属单位应同时抄报总公司);
三、对本单位执行的工程建设标准组织学习、宣传及考核工作,进行归口管理;
四、归口汇总工程建设标准执行中的问题,向主编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参与有关标准的审查和评优工作;
六、参与本单位企业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修订和管理工作;
七、归口管理本单位参编工程建设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
八、参加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标准化活动,掌握标准动态,建立与本单位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文本档案;
九、每年一月底前对上年度本单位工程建设标准宣贯、考核与日常管理等情况写出总结,报建设司标准科情所(各总公司所属单位应同时抄报总公司);
十、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任务。
第九条 承担工程建设标准主编任务的单位,其综合管理机构的职责除本细则第八条规定外,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归口管理本单位主编的工程建设标准的制订、修订、计划与经费;
二、对本单位主编的工程建设标准编写宣贯资料,组织开展宣贯活动,并根据使用单位的要求,协助做好宣讲,解决工作;
三、对工程建设标准在制订、修订中所遗留的问题,提出科学研究规划建议,于工程建设标准发布半年内报建设司标准科情所备案;
四、承担以对工程建设标准个别条文补充、修改、验证为目的且经费在7000元以下的小型科研任务;
五、负责组织接待来访和处理来信,解答工程建设标准执行中反映的问题,并记录在案;
六、组织调查了解本单位主编的标准的实施情况,并本着“成熟一条,修改一条”的原则,做好工程标准局部修改的工作;
七、参与必要的有关工程建设质量事故的调查;
八、负责组织本单位主编的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工作联系网,开展工程建设标准的学术交流活动;
九、做好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过程中技术文件和资料的档案管理,整理编管工程建设标准重要活动的“大事记”,每年一月底将“大事记”报标准科情所;
十、协助标准科情所做好标准的出版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细则所称有关工厂,是指山海关、宝鸡、沈阳桥梁工厂,武汉、宝鸡工程机械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