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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建设司关于加强铁路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铁道部建设司关于加强铁路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技[1991]14号)


各设计院、工程局、铁路局,山海关等基建工厂,通号公司:
  铁道部建设司于1990年12月22~25日召开了全路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工作会议。会议听取了石宝球副司长的工作报告(附件一),回顾、总结了1984年以来的全路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工作;认真学习贯彻《标准化法》,安排部署“八·五”和近二年工作。为适应形势发展,进一步健全组织、理顺关系、明确职责,加强管理,会议确定了建立全路标准规范管理体系的新任务;会议结束时,由李铁岩处长作了总结讲话(附件二)。
  为贯彻《标准化法》及有关规定,强化规范的实施和监督,并进一步提高规范编制的质量和水平,加强标准规范的管理工作,经研究决定:
  一、发布《铁道部工程建设标准规范院、局、厂级综合管理工作细则》(附件三),原(86)基技字第35号印发的《铁路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组工作细则》废止;
  二、发布《铁道部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附件四),原(85)铁基字987号发布的《铁道部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办法》中的相应部分废止;
  三、发布《铁道部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奖励暂行办法》(附件五);
  四、除工程总公司下属的各设计院、工程局及有关工厂及通号公司原有的标准规范综合管理机构外,各铁路局及建筑总公司的下属工程局、设计研究院均应设标准规范综合管理组。各单位指定一名技术领导分工主管工程建设标准工作。
  工程总公司、建筑总公司的技术主管部门应有工程建设标准的联络员负责此项工作。
  请上述各单位将主管工程建设标准的技术领导和规范综合管理机构的人员名单于91年2月底前报建设司,并抄建设司标准科情所。

  附件:一、石宝球副司长在全路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工作会议上的工作报告(略)
  二、李铁岩处长的总结讲话(略)
  三、铁道部工程建设标准规范院、局、厂级综合管理工作细则
  四、铁道部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五、铁道部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奖励暂行办法

  一九九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加强铁路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标准)的管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铁道部各设计院、工程局、铁路局及有关工厂、公司制订、修订,实施的工程建设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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