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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建设司关于加强铁路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各设计院、工程局、铁路局、通号公司及有关工厂的技术(工程)主管部门负责工程建设标准的综合管理工作,固定专人负责,对外称工程建设标准综合管理机构。机构名称:设计院仍叫综合管理科(室),工程局、铁路局、通号公司及有关工厂可叫综合管理组,各单位指定一名技术领导分工主管工程建设标准工作,工程总公司、建筑总公司的技术主管部门应有工程建设标准的联络员负责此项工作。
  第四条 各铁路局所属设计院(所)、工程处(工程总公司),分局技术部门设工程建设标准管理人员,由铁路局工程建设标准综合管理组归口管理。
  第五条 各单位的工程建设标准综合管理机构是本单位工程建设标准的归口管理部门,在业务上受铁道部建设司标准科情所归口管理,机构及组成人员应报建设司。
  第六条 为保证工程建设标准制、修订工作的连续性和提高标准的技术水平,承担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主编任务的单位,应根据需要对主编的单项工程建设行业标准设管理组或管理人员,在本单位的领导下工作,由本单位工程建设标准综合管理机构归口管理;并在业务上受建设司标准科情所的指导。
  第七条 凡承担国家标准主编任务的单位,应按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组建国家标准管理组,在本单位的领导下工作,由本单位工程建设标准综合管理机构归口管理,并在业务上接受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三章 职责

  第八条 没有承担工程建设标准主编任务的单位,其综合管理机构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贯彻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化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本单位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细则;
  二、制定本单位工程建设标准工作的年度计划,并报建设司标准情报所(各总公司所属单位应同时抄报总公司);
  三、对本单位执行的工程建设标准组织学习、宣传及考核工作,进行归口管理;
  四、归口汇总工程建设标准执行中的问题,向主编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参与有关标准的审查和评优工作;
  六、参与本单位企业工程建设标准的制定、修订和管理工作;
  七、归口管理本单位参编工程建设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
  八、参加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标准化活动,掌握标准动态,建立与本单位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文本档案;
  九、每年一月底前对上年度本单位工程建设标准宣贯、考核与日常管理等情况写出总结,报建设司标准科情所(各总公司所属单位应同时抄报总公司);
  十、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任务。
  第九条 承担工程建设标准主编任务的单位,其综合管理机构的职责除本细则第八条规定外,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归口管理本单位主编的工程建设标准的制订、修订、计划与经费;
  二、对本单位主编的工程建设标准编写宣贯资料,组织开展宣贯活动,并根据使用单位的要求,协助做好宣讲,解决工作;
  三、对工程建设标准在制订、修订中所遗留的问题,提出科学研究规划建议,于工程建设标准发布半年内报建设司标准科情所备案;
  四、承担以对工程建设标准个别条文补充、修改、验证为目的且经费在7000元以下的小型科研任务;
  五、负责组织接待来访和处理来信,解答工程建设标准执行中反映的问题,并记录在案;
  六、组织调查了解本单位主编的标准的实施情况,并本着“成熟一条,修改一条”的原则,做好工程标准局部修改的工作;
  七、参与必要的有关工程建设质量事故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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