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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建设司关于加强铁路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八、负责组织本单位主编的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工作联系网,开展工程建设标准的学术交流活动;
  九、做好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过程中技术文件和资料的档案管理,整理编管工程建设标准重要活动的“大事记”,每年一月底将“大事记”报标准科情所;
  十、协助标准科情所做好标准的出版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细则所称有关工厂,是指山海关、宝鸡、沈阳桥梁工厂,武汉、宝鸡工程机械厂。
  第十一条 对于铁道部科学研究院、高等院校等单位主编的工程建设标准,其管理工作可参照本细则办理。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铁道部建设司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基技(86)字第35号文印发的《铁路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组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四:

  铁道部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为了适应铁路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工作的需要,在总结几年来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以作为《铁道部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办法》的补充。
  本规定适用于铁路工程建设国家、行业标准的管理。原(85)铁基字987号文发布的《铁道部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办法》中的相应部分按此规定办理。
  一、计划的编制
  (一)铁道部建设司负责组织编制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和管理的规划和计划。
  (二)建设司于每年8月向有关单位提出工程建设标准计划的编制纲要。
  (三)工程建设标准项目的确定要以“铁道部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表”为基础,以五年计划为指导。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方式,经过充分研究后确定。
  (四)根据建设司“纲要”要求,各单位填写工程建设标准项目建议表(附表一)及说明性文件,于每年9月报建设司。标准科情所对申报的项目和有关资料进行研究和分析,经综合汇总后于10月提出标准制订、修订和管理工作的计划、项目建议及说明性文件报建设司。
  (五)建设司对报送的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和管理的计划、项目建议进行审议,然后报部批准下达。
  (六)对年中临时追加的项目应由建设司审定后行文下达列入年度调整计划。
  (七)各承担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任务和管理的单位,根据部下达的计划作出全面安排和分阶段实施措施并列入本单位的年度计划,作为本单位的考核指标之一。
  (八)各承担标准制、修订和管理的单位应经常检查督促计划执行情况。保证按下达计划完成任务。个别项目遇有特殊情况经努力不能按期完成计划时,应提前3~6个月向建设司提出请求变更计划的报告,说明延期理由及推迟完成的期限等,经部建设司批复同意后,方可按变更后的计划执行。
  (九)各承担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和管理的单位,于每年一月对上一年和当年工作分别进行检查总结和作出安排,并向部建设司写出书面报告,由标准科情所负责检查、督促和汇总工作。
  二、制订、修订的管理工作程序
  (一)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的管理工作程序应分为准备、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和标准发布后管理五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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