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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建设司关于加强铁路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根据铁道部下达的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主编单位应首先做好准备阶段的筹备工作,抽调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会同参编单位组成编制组,并由主编单位指定一名编制组负责人。
  (三)编制组在调查研究、收集资料的基础上拟订工程建设标准的工作大纲报部建设司审批。国家标准工作大纲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备。工作大纲的主要内容包括:标准编制原则、主要章节目录及主要内容,编写分工、工作进度计划、需要调查研究的主要问题、必要的测试验证项目及经费预算等。
  (四)编制组按批复的工程建设标准工作大纲,编写征求意见稿,并根据其类别、性质及使用范围将征求意见稿印发各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主编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召开征求意见稿讨论会,必要时对其中的重要问题还可采取走访或召开专题会议的形式重点征求意见。
  (五)编制组应将征求意见阶段收集到的意见,逐条归纳整理,在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编写送审稿。
  (六)送审稿完成后,由主编单位备文一式50份报部建设司,抄标准科情所(由所负责送审稿的分发)(国家标准抄报建设部)。其送审文件包括:送审报告、标准正文、条文说明及专题的试验研究成果报告资料等。
  (七)标准制订、修订中的专题试验研究成果报告,一般可连同标准送审稿一并报部审查。但对于技术较复杂或涉及面较广的课题,可由主编单位先行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鉴定。
  (八)工程建设标准送审稿部级审查工作由部建设司负责,标准科情所进行的具体组织,主编单位予以协助。国家标准审查会的代表应包括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相关的国家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组或管理组的代表。
  (九)主编单位应根据部建设司批发的送审稿审查纪要整理报批稿。如在修改过程中个别条文或内容不能执行审查纪要时,应向铁道部建设司报告,说明情况并提出改变内容的建议。经同意后方可改变,同时将修改纪要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
  (十)报批稿完成后,由主编单位备文一式5份报铁道部建设司。报批稿由铁道部建设司负责组织复审和协调工作。标准复审协调工作可采取分散或集中的方式。对于配套或技术问题较多的标准可召开复审协调会,进行集中复审协调。
  (十一)标准经部长批准后,不得任意修改,如确需作实质性修改时,应由主编单位备文报铁道部建设司审查,经同意后方可进行修改,同时将有关文件及资料存档。
  (十二)标准发布后应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对标准进行管理,以保持标准工作的连续性,组建标准管理机构及其成员,上报铁道部建设司。
  (十三)标准管理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布的标准管理的有关文件,履行标准管理职责,制订计划,开展标准管理工作。根据规定向部建设司定期报告工作情况。
  (十四)工程建设标准发布一年内,各单位的工程建设标准综合管理机构应根据标准正文、条文说明及主编单位提供的宣贯资料,组织本单位的宣贯工作。
  重要的或涉及面广的工程建设标准可由部建设司主持全路性的宣贯会议。
  宣贯工作所需的技术资料由该工程建设标准的主编单位负责编写,并根据使用单位的要求,协助做好宣讲、解释工作。
  (十五)部建设司标准科情所负责组织工程建设标准的印刷和发行工作,各主编单位应积极配合印刷出版过程中的校核等有关工作。工程建设标准的印刷出版应在规定的施行日期前印出。
  (十六)标准实施后,部建设司应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组织对标准的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为5~8年。
  (十七)对在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者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标准局部修改
  (一)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实施后,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除应适时组织复审外,还应加强标准的日常管理工作,本着“成熟一条,修改一条,,的原则,不断提高标准的水平。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复查和集中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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