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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填报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按核定利润率,以及按经费支出、成本费用换算收入方式缴纳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企业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二、企业应当按税法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表,并同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企业因确有困难,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应当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适当延期。 四、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表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本表中所称国家有关税收规定除另有说明外,均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根据税法制定的相关规定。 六、本表的账载金额是指企业根据现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载在相应报表、总账、明细账上的汇总或明细金额;依法申报金额是指企业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账载金额进行调整后的申报金额。 七、本表用中文填写。 八、本表有关栏目的填写如下: 1. 税款所属期间:填写公历年度,自公历每季度1日起至该季度末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季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季度。 2. 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登记证上所注明的“纳税人识别号”或主管税务机关颁发的临时纳税人纳税识别号。 3. 金额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 4. 纳税人名称:填写企业税务登记证上的中文名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中文名称。 5. 居民国(地区)名称及代码:填写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外国企业或来华承包工程、提高劳务等的外国企业的居民国(地区)的名称和代码。 6. “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中的应税项目:企业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时,凡同一项目项下,发生适用不同核定利润率情况的应税劳务的,均应按照不同的核定利润率分别填报。在“应税劳务名称”下填写具体的项目名称、合同号及应税劳务的具体名称。如:“承包某工程建设+合同号+境内工程设计”或“承包某工程建设+合同号+境内工程施工”。 7. 经费支出总额:填写企业本期实际支出的经费总额。 8. “按经费支出换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中的“换算的收入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换算的收入额=经费支出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营业税税率) 9. “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中的“换算的收入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换算的收入额=成本费用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10. 实际征收率:本表的实际征收率是指在法定税率的基础上,按税法规定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的企业,在税收优惠期内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率。不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填写本栏时数据应与“法定税率”栏相同。 11. 声明人签字:由设立企业的外国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企业的负责人签字。 12. 申报日期:填写实际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的当日。 九、本表一式二份,一份由企业留存,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附件5: 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税款所属期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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