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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普遍服务标准(试行)

邮政普遍服务标准(试行)
(国邮〔2005〕355号)

  (一)邮政普遍服务的业务范围

  1、信件(信函、明信片)业务;

  2、单件重量不超过10千克的包裹业务;

  3、单件重量不超过5千克的印刷品业务;

  4、邮政汇兑业务;

  5、《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国家邮政局规定的邮政业务。

  (二)邮政局所设置

类 别主要人口聚居区

  服务半径(km)
服务人口(人)
大城市市区 1~1.530000~50000
中等城市市区 1.515000~30000
小城市市区 2以上20000左右
农村 5-1010000-20000
在人口稀少的边远地区,根据当地用邮需求设置。

  在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宾馆、写字楼,设置配套邮政局所。乡(镇)、规模较大的厂矿、农(牧)场等人群聚居集中的地方,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发展配套局所。邮政局所的经营方式,可采取邮政部门自办或者委托办理方式。

  (三)邮政信筒(箱)设置

类 别

主要人口聚居区服务半径(m)

大城市市区、近郊区

500~1000

中等城市市区

1000~2000

小城市市区

2000~2500

农村

5000以上

在人口稀少的农村地区,按实际用邮需求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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