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普遍服务标准(试行)
(国邮〔2005〕355号)
(一)邮政普遍服务的业务范围
1、信件(信函、明信片)业务;
2、单件重量不超过10千克的包裹业务;
3、单件重量不超过5千克的印刷品业务;
4、邮政汇兑业务;
5、《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国家邮政局规定的邮政业务。
(二)邮政局所设置
类 别 | 主要人口聚居区
服务半径(km) | 服务人口(人) |
大城市市区 | 1~1.5 | 30000~50000 |
中等城市市区 | 1.5 | 15000~30000 |
小城市市区 | 2以上 | 20000左右 |
农村 | 5-10 | 10000-20000 |
在人口稀少的边远地区,根据当地用邮需求设置。 |
在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宾馆、写字楼,设置配套邮政局所。乡(镇)、规模较大的厂矿、农(牧)场等人群聚居集中的地方,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发展配套局所。邮政局所的经营方式,可采取邮政部门自办或者委托办理方式。
(三)邮政信筒(箱)设置
类 别
| 主要人口聚居区服务半径(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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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市市区、近郊区
| 500~1000
|
中等城市市区
| 1000~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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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城市市区
| 2000~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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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
| 500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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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口稀少的农村地区,按实际用邮需求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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