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本规则适用于本公司管理的所有证券账户的开立、注册资料的查询与变更、挂失与补办、注销与合并等相关业务。
1.9 与第1.8条所述相关业务有关的各方当事人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开户代理机构
2.1 取得开户代理机构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的证券公司、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的商业银行,或本公司境外B股结算会员;代理开设B股账户的境内证券公司还须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证书》;
(二)有开展业务所具备的人员、场地、设备;
(三)管理规范、制度健全。
2.2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本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
(一)不具备第2.1条规定的开户代理机构资格;
(二)机构被依法撤销、解散或宣告破产;
(三)持续不能履行正常义务;
(四)与本公司有重大经济纠纷;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认定有不良经营记录;
(六)其他本公司认定的情况。
2.3 已经取得开户代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或本公司境外B股结算会员,如出现第2.2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可暂停或终止其开户代理业务资格。
2.4 申请开户代理业务的机构应当向本公司提交下列材料:
(一)开户代理申请书;
(二)法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的复印件;
(三)人员、设备配置、营业场地、库房情况、财务状况的说明及相关内部管理制度文件;
(四)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证券公司申请开户代理业务的,还需提供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复印件,申请代理B股开户的还需提供中国证监会颁发的《经营外资股业务资格证书》及复印件;商业银行申请开户代理业务的,还需提供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及复印件。
2.5 申请开户代理业务的机构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以法人名义与本公司签订开户代理协议后,方可开展证券账户的开户代理业务。
2.6 取得开户代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经申请可以成为开户代办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