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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

  2.7 开户代理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申请设立开户代办点时,需要向本公司报送其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等资料,经本公司审核批准后方可代理开户业务。开户代理机构不得通过互联网或远程联网终端方式,直接为投资者办理开户业务。
  (二)开户代理机构及其开户代办点的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三)根据本规则及本公司其他规定,制订相应的开户操作流程,并报本公司备案。
  (四)严格按本公司要求审核申请人身份证明的有效性及开户申请文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严禁为申请文件不全或用无效身份证明文件的申请人开立证券账户。
  (五)业务人员应全面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则和本公司其他规定,并有义务向申请人提供业务咨询。
  (六)严格内部管理,加强对开户代办点业务的检查和监督。
  (七)按规定刻制证券账户开户业务专用章,并在启用前将印模送本公司备案。
  (八)按本公司规定的标准向申请人收取费用,并按本公司规定的期限与本公司结清费用,不得额外收取其他费用。
  (九)将开户注册资料通过电子介质保存,并定期报送本公司;同时对书面开户注册资料定期按开户日期顺序装订,并按业务类别妥善保管,保存期不少于20年。开户代理机构应对开户注册资料的完整性负责,建立完善的开户注册资料保管制度并报本公司备案。
  (十)按本公司规定的数据格式建立开户资料数据库,并保证数据准确、完整。
  (十一)空白证券账户卡应有专人保管,并做表外科目帐,作废的证券账户卡应及时销毁。
  (十二)本公司规定的其他义务。
  2.8 本公司对开户代理机构及其开户代办点开户代理业务进行检查。对不再具备开户代理业务资格或在开户代理业务中严重违规的开户代理机构,本公司除有权按照本规则进行处罚外,还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
  2.9 开户代理机构及其开户代办点因违规或操作失误而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由该开户代理机构承担。
  2.10 开户代理机构重组合并后,应按照谁承继、谁负责的原则,妥善做好开户注册资料的移交工作。其他因故失去开户代理资格的,应及时、妥善地向本公司移交原开户注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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