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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

  开户代理机构审核确认合格后,在注册申请表上注明“已审核”并签名,同时加盖开户业务专用章,留存除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以外的所有开户注册资料。
  开户代理机构审核确认不合格的,在注册申请表上注明不合格原因,并将有关开户注册资料退还申请人。
  3.10 开户代理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审核合格的开户注册资料,按规定数据格式实时向本公司传送。内容包括自然人姓名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或法人名称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开户机构、申请日期等。
  3.11 本公司实行实时配号开户方式。在收到开户注册资料后,本公司实时对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通讯地址、开户机构等内容是否合规,以及申请人是否已开户等,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配号;审核不合格的,不予配号,并说明原因。同时,将审核结果返回开户代理机构。
  3.12 开户代理机构应当实时接收本公司返回的审核结果。对已配号的,按规定格式打印证券账户卡或B股账户确认书(以下统称证券账户卡)交申请人;对未配号的,如属于数据录入错误,修改后再向本公司传送,如属于开户注册资料不合格的,退还申请人。
  3.13 开户代理机构应当使用本公司统一制作的证券账户纸卡或磁卡。纸卡应按照以下要求发放:
  (一)以四号仿宋字体打印。内容包括证券账户号、证券账户持有人姓名或法人全称、开户机构代码及名称、开户日期。有更改的,应在更改处加盖开户业务专用章。
  (二)加盖开户代理机构证券账户开户业务专用章。
  磁卡发放办法由本公司另行规定。
  3.14 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注册的持有人为证券账户持有人。证券账户持有人依法对其账户中登记的证券享有权利。

第四章 证券账户注册资料的查询与变更

  4.1 证券账户持有人可以到开户代理机构查询该账户的注册资料。
  4.2 自然人申请查询证券账户注册资料时,必须由本人前往开户代办点填写《证券账户注册资料查询申请表》,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本人户口本、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贴有本人照片并压盖公安机关印章的身份证遗失证明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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