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办新号码证券账户卡的,开户代理机构按规定数据格式将有关资料传送本公司,本公司审核合格后即时予以配号,自动将新证券账户托管到原证券账户托管的证券公司(或B股托管机构),并将相关证券由原证券账户转到新的证券账户。
5.7 对于未办理指定交易的上海证券账户持有人,申请补办证券账户卡之前,应先办理指定交易手续。
第六章 证券账户注销与合并
6.1 对于证券余额为零的证券账户,持有人可以申请注销。
6.2 自然人申请注销证券账户时,必须由本人前往开户代办点填写《注销证券账户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证券账户卡;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6.3 法人申请注销证券账户时,必须填写《注销证券账户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证券账户卡;
(二)法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的复印件;
(三)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境内法人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境外法人还需提供董事会或董事、主要股东授权委托书,以及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6.4 开户代理机构对注销证券账户的申请审核合格后,应将拟注销的证券账户卡收缴存档,并按规定的数据格式报送本公司,本公司审核合格后实时办理注销手续。
6.5 本公司对证券账户实行检查、确认制度。经本公司确认属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有权对该证券账户予以注销或限制使用:
(一)自然人账户没有姓名或机构账户没有全称;
(二)没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三)开户资料不真实;
(四)违规使用他人身份资料开户;
(五)违规使用他人的证券账户;
(六)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或本公司认定的违规证券账户。
6.6 证券账户持有人持有多个证券账户时,可以办理合并证券账户手续。
合并证券账户的手续,由合并后留存的证券账户所托管的证券公司(或B股托管机构)受理。对于被合并的上海证券账户,证券账户持有人还应先到该证券账户所托管的证券公司(或B股托管机构)办理撤消托管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