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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相关政府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科学行政和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国管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国管局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由国管局办公室承担。具体职责是:

  (一)承办本局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局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局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年度工作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负责依申请公开本局的政府信息的受理和答复;

  (六)本局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国管局所属单位负责本单位应当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搜集、整理和报送工作。

  第五条 国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进行,做到及时、准确、全面,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 国管局政府信息公开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便于公众知情,利于公众监督。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七条 国管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依据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提供的信息。

  第八条 以下国管局政府信息应当对外主动公开:

  (一)局领导信息、机构设置、主要职能;

  (二)有关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以及涉及公共利益的一般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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