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非涉密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的审批依据、条件、办理程序、时限、收费标准、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四)所属单位的办公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办公时间、电子邮箱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
(五)主要工作动态;
(六)有关业务工作的统计信息;
(七)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信息;
(八)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九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管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条 国管局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国管局下列政府信息可以依法不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和处理过程中的事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 公开的程序和方式
第十二条 国管局所属单位制作形成的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所公开的信息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局办公室核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国管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并填写《国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单位代为填写。
第十四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信息形成单位提出答复意见经国管局办公室审核,重要信息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公开。不能公开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国管局所属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国管局办公室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