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关于违反《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的处罚细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部财政部关于违反<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的处罚规定》(发布日期:1997年12月30日 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废止

关于违反《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的处罚细则
 (1990年9月11日交通部、财政部发布)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处罚细则。
  第二条 下列行为应受处罚:
  (一)伪造或使用伪造车辆购置附加费(以下简称车购费)凭证;
  (二)套购、倒卖或涂改车购费凭证;
  (三)代征单位不按规定代征车购费或滞缴车购费费款;
  (四)缴费人不按《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缴纳费款;
  (五)行车不携带车购费凭证或车证不符行驶;
  (六)其他违反《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的行为。
  第三条 对伪造或使用伪造车购费凭证者,按以下规定处罚或核收滞纳金:
  (一)伪造车购费凭证者,车购费征管部门应没收其非法收入并处以非法收入三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非法收入五倍的罚款。
  (二)参与伪造车购费凭证的印刷单位,车购费征管部门应没收其非法收入并处以非法收入二倍的罚款。
  (三)倒卖伪造车购费凭证者,车购费征管部门应没收其非法收入并处以非法收入二倍的罚款。
  (四)使用伪造车购费凭证者,车购费征管部门除令其补缴的车购费外,可对其自购车之日起按日收取应征费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如果使用伪造凭证者并非故意,可酌情减免收取滞纳金。
  第四条 对套购或倒卖车购费凭证者,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从事套购或倒卖车购费凭证者,车购费征管部门应没收其非法收入并处以非法收入二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非法收入四倍的罚款。
  (二)参与套购或倒卖车购费凭证者,车购费征管部门应没收其非法收入并处以非法收入一倍的罚款。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