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建设部关于贯彻治理整顿、深化改革方针进一步加强县城规划工作的意见

  实行市带县体制的城市,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关心和支持所辖县的规划和管理工作,县城的重大建设项目特别是和中心城市关系密切的建设项目,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帮助审查把关,并进行经常性的业务和技术指导。
  二、提高县城的规划设计水平
  县城规划应当符合县城实际情况,规划预测县城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发展方向、发展规模以及规划的指标、标准一定要从实际出发,体现县城特点,充分考虑其优势和制约因素,并应有较大的弹性。要根据自然环境、现状特点,因地制宜地确定城市的发展形态、布局结构、路网骨架,特别要注意合理安排工业(包括乡镇企业)、集市贸易以及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发展用地,合理组织过境交通,避免一些城镇存在的严重交通干扰。实施城市总体规划是一个相当长的过程,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发展框架一定要保证相对稳定,要严加控制,不能打乱。县城的近期建设规划要搞得深一些,细一些,以便于组织实施和加强管理。县城的规划建设要认真贯彻勤俭建设的方针,着眼于功能合理,适用、经济,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发展经济和改善人民生活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上。当前,要十分注意避免追求形式、盲目攀比、搬用大城市的规划标准和规划手法等倾向,以免造成土地和资金的浪费。县城的形象应该是体量适度、亲切宜人、接近自然、环境优美、有浓郁的乡土气息,使我国的县城逐步成为各具特色的现代化小城市。
  县城的总体规划绝大多数已经过审批,但有的搞得比较粗糙,有的内容不够完整,应当根据建设发展的需要和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补充和完善。还有的县城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有重大变更,需要修订总体规划。在有条件制订县域规划的地方,县城总体规划的修订应当在县域规划的基础上进行。即使暂时不搞县域规划,修订县城总体规划也应充分考虑和一定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修订县城的总体规划要经过充分论证,事先征得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履行法定的审批手续。县城总体规划的补充、完善和修订工作,应当由县人民政府组织一定的技术力量或在上级有关部门的帮助下完成。
  三、按照《城市规划法》的要求,切实加强县城的规划管理
  1.最近,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各地都要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使之深入人心,成为进一步搞好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作的强大动力。县人大和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法律,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一些单项的管理规定;也可以把总体规划确定的主要原则和内容加以条文化,以政府规定的文件形式予以公布,增加执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