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要理顺管理体制,落实县城规划管理“一书两证”(即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制度。根据《
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建设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提出选址意见书,并作为批准设计任务书的重要依据。
凡在县城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城市规划确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土地征用、划拨手续。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并根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具体规划设计要求进行设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最后的施工图纸文件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建设单位在确定施工队伍、施工条件并获准施工后,还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放线、验线,证明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坐标、标高准确无误,方可正式破土动工。
当前,各县城要根据《
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划定城市规划区,规划区应当考虑到县城发展的实际需要,包括与县城毗邻的乡的范围,以利于按照总体规划对城市建设和发展进行统一的规划控制,特别是城乡结合部在统一规划管理下的有秩序的建设。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规划管理职能,保证规划的顺利实施。
3.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县城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审查发证、放线验线、竣工验收、资料存档等环节都要严格把关。要特别注意规划和管理都应当具备必要的勘察、测量基础资料;定点、放线都应当具备必要的测量手段;有关用地和建设的资料、图纸要及时归档、妥为保存,使规划管理工作逐步规范化、科学化。县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当加强对全县各级城镇和乡镇规划和管理工作的指导,逐步形成以县城为中心、城乡结合的管理网络。
四、建立健全规划机构、加强规划队伍建设
为贯彻执行《
城市规划法》,搞好县城规划和管理工作,各县人民政府都应设置有权威的、能够依法行使综合管理职能的城市规划行政机构,管理县城和县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实践表明,县规划机构一般应当配备五至七名懂得规划设计、市政工程、勘察测量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这样才能够应付经常性的规划管理和测量放线工作,即使暂时没有力量编制规划,至少也可以把实施规划这个重要环节把握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