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关于同苏联开展劳务
承包业务的企业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
(1990年12月31日)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加强同苏联开展劳务承包业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财务管理,促进对苏劳务承包业务的发展,现将有关财务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国务院或经贸部批准的中央各主管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有权直接对苏开展承包工程、劳务合作、技术服务等业务的各类企业,其财务管理工作均按本通知的精神办理。
二、企业的财务工作除按本通知的要求执行外,还应严格执行《国营对外承包企业财务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补充规定。
三、企业驻苏机构和在苏施工单位必须本备专职财会人员,在苏业务较多的地区或较大的项目还应设置财会机构。
四、企业对苏方支付我方的工程或劳务款项,无论是自由我汇还是实物都应按照“单立帐户、自行平衡、自负盈亏”的原则办理,其结算情况应定期向国内有关部门报送。
五、企业在苏联境内开展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技术服务等各项业务的利润结算,一般按苏方支付的劳务费每季结转一次。以实物体现的利润应单独反映。
六、企业结转的利润,由于苏方尚未提供商品或商品尚未售出而未实现时,暂缓交纳所得税,待商品出售后,应及时交纳税款。
七、中央各部门和地方财政厅(局)应将对苏劳务承包企业的财务决算,汇入本部门、本地区的对外承包企业财务决算中,一并报送财政部。
八、企业在苏人员的个人待遇无论是工人、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一律实行津贴制。工人的津贴根据个人完成定额情况,按多劳多得的原则计算;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津贴根据技术等级和国外职务,按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原则计算。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津贴水平按工人平均津贴水平的80-130%之间发放,具体比例由企业确定。
津贴的项目包括:国外津贴、国外生活零用费、国外伙食费、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