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拟定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归口受理和组织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并根据部务会议的决定,起草复议决定书;
(三)组织起草行政诉讼答辩状,受部委托直接出庭或协助其他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
(四)组织培训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人员,开展工作研究和经验交流;
(五)办理诉讼代理人委托授权书;
(六)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与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有关的工作。
第八条 部机关各司(厅、局)分管其主管业务范围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并明确一位负责同志主管这项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会同部行政复议办公室受理和具体审理属本司(厅、局)主管业务范围的行政复议案件,并提出书面处理建议;
(二)起草或会同部行政复议办公室共同起草有关的行政诉讼答辩状,并受部的委托,确定本司(厅、局)负责人或有关人员作为部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
(三)会同部行政复议办公室开展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研究及经验交流;
(四)会同部行政复议办公室承办其他与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有关的工作。
第九条 建设部机关行政复议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审查复议申请:
部行政复议办公室收到复议申请书(见格式一、二)后先进行初审,对于不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五条规定的,裁定不予受理。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二日内将申请书转有关司(厅、局)复审;负责复审的司(厅、局)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意见,经本司(厅、局)负责同志签名后送部行政复议办公室,由部行政复议办公室作出立案或者不予受理的裁决,并于二日内书面通知(见格式三、四)复议申请人。
(二)审理复议案件:
裁定立案后,有关司(厅、局)应当指定专人担负复议审理工作,会同部行政复议办公室进行审理,包括向当事人双方及有关单位、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取证和检阅有关文件、档案、原始凭证等,必要时可以组织当事人双方进行辩论。
(三)作出复议决定:
1.部行政复议办公室和有关司(厅、局)根据审理情况,研究提出如下复议决定的建议:
认为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事实清楚,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的,建议予以维持;
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有形式上或者程序上不足的,建议由复议被申请人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