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做好《行政复议条例》实施工作的通知
(1991年1月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国务院发布的《
行政复议条例》,是贯彻实施《
行政诉讼法》的主要配套法规,是我们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开展劳动行政复议工作的基本依据。认真贯彻实施《
行政复议条例》,对于强化劳动行政监督,维护劳动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都有重要意义。为做好《
行政复议条例》的实施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学习《
行政复议条例》,深刻领会《条例》的基本原则和内容。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学习《
行政复议条例》,全面理解和掌握《
行政复议条例》的基本内容。领导干部要带头学好,切实担负起复议工作的领导责任。承担复议工作的人员,要结合劳动工作特点学习,提高自身的政策、业务水平,把行政复议制度的要求变成自觉的行动。
二、建立和完善复议机构
地市以上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按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实施意见,从实际出发,抓紧建立复议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复议工作人员。市县劳动行政机关和有应诉任务的行政机关的委托单位也要分工专人承担应诉任务。已经建立机构的要进一步完善,使之与所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要选拔有一定政策水平,作风正派,责任心强,熟悉法律和业务的优秀干部担任复议工作,复议人员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不要随意更换。
三、要加强复议工作的制度建设
为做好复议工作,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劳动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包括复议管辖制度、复议机构工作程序、复议案件审理程序,以及滥用复议权或者不积极复议的责任等内容)和劳动行政复议机构、业务处室的复议工作责任制度,实现劳动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四、认真执行《
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做好劳动行政复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