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关于收容教育卖淫妇女、嫖娼人员的依据和复议问题
对卖淫妇女、嫖娼人员需要收容教育的,要依据1986年《国务院关于坚决取缔卖淫活动和制止性病蔓延的通知》(国发[1986]85号文件),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部、全国妇联给中央书记处,国务院的《关于坚决打击取缔卖淫活动和防止性病蔓延的报告》(中共中央书记处研究室《情况通报》1985年第468期,见《公安建设》1985年第25期)和1987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严厉打击、坚决取缔卖淫活动和制止性病蔓延的报告>的通知》(中办发[1987]15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需要收容教育的,由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审批。被收容教育的人不服收容教育决定的,由地、市公安处、局复议。
六、关于省级公安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问题
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对不具备生产、维修消防器材技术条件的企业,有权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等,当事人如 果不服提出申诉的,由公安部进行复议。
七、关于委托出庭应诉问题
对异地起诉的行政案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安机关,可根据具体情况,委托原告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代为诉讼,并转交案件的有关材料。委托时要制定委托书。委托关系及委托的权限由双方协商、自行确定。接受委托的公安机关应派人以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出庭应诉。
八、关于铁道、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关行政复议问题
1987年
公安部《关于铁道、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关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几个问题的通知》([87]公发20号文件)中,已就有关治安行政案件的复议程序作了规定,应继续执行。
铁道、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关行使公安机关的其他行政管理职权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申诉的,一般应由实施行政管理的公安机关所隶属的上一级铁道、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关复议;对于所隶属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其复议机关是所在地的县(市)或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
九、关于设在企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行政复议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