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关于公安派出所参与行政诉讼问题
公安派出所行使法律、法规授予的权力所引起的诉讼,人民法院通知公安派出所出庭应诉时,原则上由公安派出所所隶属的县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派人,以派出所的名义出庭应诉,有条件的公安派出所可协助应诉;公安派出所以所隶属的公安机关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诉讼,由所隶属的公安机关负责应诉。
公安派出所应严格执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得超越职权。
十六、关于公安机关重新裁决问题
在行政诉讼中,如果人民法院撤销公安机关的裁决,并判决公安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安机关应当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错误发生在原裁决机关,由原裁决机关按原裁决程序重新裁决;错误发生在复议机关的,由复议机关按复议程序重新裁决;如果原裁决机关、复议机关都有错误,应从原裁决程序开始重新裁决。
公安部《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项所作的规定,今后不再执行。
十七、关于纠正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裁决问题
公安机关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决,原裁决机关发现裁决错误的,应主动予以纠正,并将纠正的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公安机关。
上一级公安机关发现所属公安机关裁决有错误需要纠正的,或责令做出裁决的公安机关予以纠正,或直接予以纠正。
如果原裁决机关发现经复议予以维持的裁决有错误,认为需要纠正的,应报请承办复议的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法规基本适当,只是在处罚幅度上偏重或偏轻,不在纠正范围之内。对于纠正的行政裁决,公安机关应认真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十八、关于公安机关履行法定职责问题
公安机关要严格依法办事,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情,不得以公安机关的名义予以处理。在地方政府组织的“联合执法”和“综合治理”等活动中,公安机关应与其他部门密切合作,各司其职,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公安机关要依法予以处理,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坚决依法予以追究。但“联合执法”和“综合治理”机构所使用的法律文书不得盖公安机关的印章,不得以公安机关的名义作出与公安机关职责权限不相符的决定;公安机关也不能代行其他部门的职权,不能以“乡规民约”、“厂规厂法”为依据,从事各种治安行政管理活动。
本通知已征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局、司法部的同意,作为暂行办法予以执行。待有关法律、法规颁布后,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