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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额度的批复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
 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额度的批复
 (1994年4月15日 证委发[1994]9号)


机械工业部:
  你部《关于转呈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额度申请的函》(机械政[1994]26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H股,额度为1.7亿股(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H股发行后,可向香港联合交易所申请上市。
  二、同意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今年面向社会个人公开发行人民币股票(A股),额度为6,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其中包括公司职工股2,300万股。
  三、公司职工股发行范围只限于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的职工和东方电机厂的职工、离退休职工、派驻其他单位的人员。发行价格与其他地点同次发行的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A股)相同,但其转让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股票(A股)发行和上市有关事宜,按国务院《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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