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山东渤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上市的复审意见书
(1994年4月21日
证监发审字[1994]1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报送的山东渤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材料收悉。根据山东省证券委《关于同意山东渤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复审材料的报告》(鲁证管字[1993]第18号)、国家体改委《关于山东渤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继续进行股份制试点的批复》[体改生(1993)51号]、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市分行《关于同意济南渤海贸易公司向社会发行股票的批复》(济银股集字[1984]第1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山东渤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兼并济南火柴厂的批复》(济政办发[1993]82号)等文件,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该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确认山东渤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总额为6003.7479万股,其中国有股1000万股、法人股2033.7479万股,个人股2970万股(含内部职工股103.6万股),该公司可就其已发行的2970万个人股向自己选定的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