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基金赎回
(一)赎回申报份额如小于或等于当日收益支付后基金账户份额余额,则以申报份额为有效数量;如大于基金账户当日收益支付后份额余额,但小于或等于当日收益支付前基金账户份额余额,则以当日收益支付后份额余额为有效数量;如大于当日收益支付前基金账户份额余额,则对该申报作无效处理。
(二)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如该部分赎回份额所对应的累计应付收益不为零,则将其包含在赎回金额内,一并支付给投资者。
(三)本公司于相关业务发生次一工作日,将赎回处理结果反馈相关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第五条 基金转换转出
(一)基金转换转出申报份额如小于或等于基金账户当日收益支付后份额余额,则以申报份额为有效数量;如大于基金账户当日收益支付后份额余额,但小于或等于当日收益支付前基金账户份额余额,则以当日份额余额为有效数量;如大于当日收益支付前基金账户份额余额,则对该申报作无效处理。
(二)投资者转换转出基金份额时,如该部分转出基金份额所对应的累计应付收益不为零,则将其包含在转出金额内,一并转入相关基金。
(三)本公司于相关业务发生日次一工作日,将基金转换处理结果反馈相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第六条 如基金份额记减、赎回份额过户、基金转换转出过户后,基金账户中基金份额余额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最低持有份额数量,则本公司对剩余相关基金份额予以强制赎回。强制赎回份额所对应的累计应付收益与强制赎回金额一并支付给投资者。
第七条 基金份额冻结、解冻
(一)货币市场基金份额冻结实行“原份额加派生权益”方式。
(二)被冻结基金份额参与基金收益计算与支付。相关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根据本公司反馈的收益支付结果对其所托管的冻结份额进行调整。
(三)解冻后份额以原冻结基金份额参与冻结期间收益支付后的数量为准。
第八条 本指引未尽事宜,比照本公司其他相关基金业务规则执行。
第九条 本指引由本公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