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证券在前十个交易日根据证券交易所规定除权的,在按前款取平均数之前,需将十个交易日中的除权日之前的各交易日的收盘价按同样的除权规则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 现金结算方式下,对于认沽权证和认购权证的申报行权,本公司于申报当日,在完成集中交易市场担保交收品种的清算交收后,根据当日行权申报的清算结果,按照行权申报顺序,由前往后逐笔检查申报方证券账户中的权证、权证发行人行权专用结算备付金账户中的资金是否足额。
检查证券账户中权证余额、权证发行人行权专用结算备付金账户中资金余额时,证券账户、权证发行人行权专用结算备付金账户涉及司法冻结的,应将冻结数额予以剔除。
第四十五条 申报方证券账户中的权证和发行人行权专用结算备付金账户中的资金均足额的,本公司将相应资金从发行人行权专用备付金账户划至申报方结算参与人专用结算备付金账户,同时将权证从行权申报方证券账户代为划拨至申报方结算参与人专用证券交收账户,然后划拨至发行人行权专用证券交收账户,最终划拨至发行人行权专用证券账户并予以注销。
申报方证券账户中的权证或发行人行权专用结算备付金账户中的资金不足的,公司对所涉的行权申报做行权交收失败处理。
第四十六条 上述第三十八条至四十五条中,本公司在进行资金和证券是否足额检查时的最小单位是单笔行权申报所含数量,对于资金或证券数量低于最小单位的,不办理部分交收。
第四十七条 上述第三十八条至四十五条中,本公司首先按照申报编号的先后顺序办理认沽权证和现金结算方式下的认购权证的行权交收,再按照申报编号的先后顺序办理证券给付结算方式下的认购权证的行权交收。
第四十八条 需办理自动行权的,在自动行权交收日,本公司根据清算结果检查发行人行权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内的资金是否足以完成当日所有自动行权交收。如果足额,则将相应行权资金从发行人行权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划至相应结算参与人专用结算备付金账户,并将权证从行权申报方证券账户代为划拨至申报方结算参与人专用证券交收账户,然后划拨至发行人行权专用证券交收账户,最终划拨至发行人行权专用证券账户并予以注销。如果不足,本公司对所涉的所有自动行权做行权交收失败处理。
前款所涉自动行权的范围为未被冻结且已指定交易的权证,而不包括已冻结或未指定交易的权证。对于已冻结或未指定交易的权证,其行权相关事宜由权证发行人自行处理。
第四十九条 因发行人资金或证券不足导致行权交收失败的或因结算参与人原因导致行权交收失败的,本公司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五十条 本公司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权证交易结算业务准入标准,仅与符合本公司准入标准的结算参与人进行权证交易的结算,不符合本公司准入要求的参与人,必须选择符合准入要求的结算参与人代理其权证交易的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