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中央国债公司发送的转托管失败指令,本公司将于下一工作日进行转托管失败调账,并在《债券跨市场转托管申请书》(第3联)注明转托管失败,返还申请人。
第八条 因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本公司无法通过簿记系统用户终端发送转托管指令的,本公司将在《债券跨市场转托管申请书》指定位置填制密押、签章,传真中央国债公司。
第九条 对于转入证券交易所市场的转托管申请,本公司通过簿记系统用户终端收到中央国债公司的转托管指令,核对无误后办理转入手续。
第十条 本公司对当日14:00前收到的转入指令当日进行入账处理;对当日14:00以后收到的转入指令,于下一个工作日进行入账处理。
第十一条 因账户不符或其他原因无法入账的,本公司将及时填制《转托管记账失败通知》传真中央国债公司。
第十二条 因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本公司无法通过簿记系统用户终端接收转托管指令,本公司将电话通知中央国债公司,并接收中央国债公司带有密押、签章的《债券交割单(转托管)》传真件,核押无误后办理入账手续。
第十三条 转入证券交易所市场的国债,可于转托管完成后下一交易日用于交易。
第十四条 国债发行期结束后可以进行转托管;到期或付息日前10个工作日暂停转托管;付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恢复转托管。
第十五条 申请转出的投资者应向本公司交纳转托管费。转托管费按转出国债面值金额的0.005%计算,单笔(单只)转托管费用最低为10元,最高为10,000元。
第十六条 本指引自二OO四年六月一日起开始实行。其他相关规定与本指引有抵触的,以本指引为准。
第十七条 本指引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 债券跨市场转托管申请书
(从证券交易所市场转出专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NO: 转出交易场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