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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2009年记账式国债招投标规则的通知

  (三)承销及分销机构的国债债权确认时间,按国债发行款划入财政部指定的资金账户的时间确定。国债发行缴款与债权确立方式以当期发行文件规定为准。
  六、其 他
  (一)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有权参加记账式国债发行招投标。
  (二)记账式国债发行招投标工作通过“财政部国债发行招投标系统”进行,国债承销团成员通过上述系统远程终端投标。远程终端出现技术问题,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填写“应急投标书”和“应急申请书”(格式见附件)的形式委托国债登记公司代为投标。
  (三)除另有规定外,财政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发行记账式国债的招、投标活动按本规则执行。
  (四)如承销商未能按时上缴国债发行款则视为违约,财政部将对违约行为进行相应处罚。
  (五)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09年12月31日。
  附一:记账式国债发行应急投标书
  附二:记账式国债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

  附一:
  记账式国债发行应急投标书
  业务凭单号:A01

  财政部:
  由于我单位国债招投标远程终端系统出现故障,现以书面形式发送   年记账式(   )国债发行(首场/追加)应急投标书。我单位承诺:本应急投标书由我单位授权经办人填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具有与系统投标同等效力,我单位自愿承担应急投标所产生风险。

  投标方名称:               托管账号:        
  投标日期:          日【要素1】
  债券代码:       【要素2】

投标标位( %或 元/百元面值)

投标量(亿元)

标位1 【要素3】 

 

投标量【要素4】

 

标位2

 

投标量

 

标位3

 

投标量

 

标位4

 

投标量

 

标位5

 

投标量

 

标位6

 

投标量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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