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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的通知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和科技部门对企业资金申请报告复核后,分别于每年3月30日、8月30日前联合上报财政部、科技部(见附表四)。
  第十三条 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定具体补助金额,并按规定下达预算,拨付补助资金。

第六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示范推广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单位,将扣回补助资金,并取消示范推广单位的资格。
  第十五条 示范推广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 公共服务用乘用车和轻型商用车示范推广补助标准
  附表二 十米以上城市公交客车示范推广补助标准
  附表三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附表四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

  附表一:
  公共服务用乘用车和轻型商用车示范推广补助标准(单位:万元/辆)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类型

节油率

最大电功率比

BSG车型

10%-20%

20%-30%

30%-100%

混合动力汽车

5%-10%

0.4

――

――

――

10%-20%

2.8

3.2

――

20%-30%

――

3.2

3.6

4.2

30%-40%

――

――

4.2

4.5

40%以上

――

――

――

5.0

纯电动汽车

100%

――

――

――

6.0

燃料电池汽车

100%

――

――

――

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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