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公布体育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5月29日 实施日期:2003年5月29日)废止(原因:被《国家体育总局公文处理办法》(2002年6月26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明令废止)国家体委公文处理办法
(1994年8月2日委办公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文质量和工作效率,使国家体委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体委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施行行政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办公厅是国家体委公文处理工作的管理部门,主管机关并负责指导直属单位、体育社会团体的公文处理工作。各厅、司、局的秘书和直属单位的办公室,负责本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四条 办公厅的主任办公室、秘书一处、档案处是国家体委公文处理工作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公文的上报下发、立卷归档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体委的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应当经常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养成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文秘人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文化素养和有关专业知识,忠于职守,廉洁正派。
第六条 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公文由文秘部门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和归档。
第七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
第八条 在公文处理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九条 国家体委的公文种类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