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令
适用于发布行政法规和重要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奖惩有关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
(三)指示
适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
(四)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
适用于发布规章,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者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
(六)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八)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九)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函
适用于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十一)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条 公文一般由发文机关、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印章、成文时间、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时间等部分组成。
(一)发文机关应当写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应当排列在前。
(二)秘密公文应当分别标明“绝密”、“机密”、“秘密”。密级的划分标准按《体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执行;保密标识为“★”,“★”前标密级,“★”后标保密期限,在文件首页左上角醒目位置印刷;绝密、机密公文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不属秘密文件,内容又不宜对外公开的,应当在文件右上角适当位置注明“内部文件”。
(三)紧急文件应当分别标明“特急”、“急件”;紧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以厅、司、局为单位统一编发文字号。发文字号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发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五)上报的公文,应当在首页注明签发人姓名。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并准确标明公文种类。标题中一般不用书名号和标点符号。
以令发布的行政法规、规章的标题不标明发布机关;以通知发布的规章的标题中,规章名称应当加书名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