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行文应当确有必要,单位不宜过多。
第十四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同时抄送下级机关。除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请示”不得直接送领导者个人。
第十五条 “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十六条 经批准在《中国体育报》上全文发布的体育行政法规、规章,应当视为正式公文依照执行,可不再行文。但发文单位必须印制少量文本,送政策法规司上报备案及供有关部门存档备查。
第五章 公文办理
第十七条 公文办理分收文和发文。收文办理一般包括签收、登记、分发、拟办、批办、承办、催办、查办、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发文办理一般包括拟稿、核稿、签发、把关、缮印、校对、用印、登记、分发、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
第十八条 收文
(一)送国家体委、国家体委办公厅的文件、电报、信函,由办公厅秘书一处登记、分发、催办。
(二)送国家体委的机要文件、电报,由主任办公室机要室登记、分发、催办、归档。
(三)送体委领导同志的文件由主任办公室办理。领导同志亲收件交本人收拆(授权他人代拆者除外)。
(四)送各厅、司、局、直属单位的文件、电报,由各厅、司、局的秘书和直属单位的办公室登记、分发、催办。
(五)境外寄送给我政府体育部门和全国各体育社会团体的函电,由对外联络司或者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收拆。
(六)收文登记包括收文日期、来文机关、编号、标题、附件、份数、签收,特急文电应当注明交接时间。
第十九条 分发、承办
(一)公文分办件、阅件,文书处理人员应当及时、准确地进行处理。
(二)需要办理的公文,办公厅秘书一处根据国家体委各厅、司、局职责范围和文件内容、性质及时提出分办意见,分送业务主管部门办理;重要公文需先送办公厅领导阅批后再送有关业务部门办理;需要几个单位共同办理的公文,应当指定主办单位。紧急公文,应当提出办理时限。
(三)各厅、司、局的秘书收到需要办理的公文应当送业务主管处,由分管该项工作的人员负责办理。
(四)承办人对需要办理的公文应当尽速办理,不得延误、推诿。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适宜由本单位办理的,应当迅速退回交办部门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