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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委公文处理办法[失效]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体委需要审批答复的公文,应当在十五天内办理完毕;直属单位需要审批答复的公文,应当在十天内办理完毕。对需要审批的紧急公文应当随到随办,文件有规定办理期限的,应当按期限办理完毕,如不能办理完毕,须向主管领导人报告,必要时应当向对方说明情况。
  (六)公文办理完毕,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向办公厅报告办理结果。
  第二十条 需要办理的公文,办公厅秘书一处负责催办、查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查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查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查办。办公厅按季度、年度检查、通报办文情况。
  第二十一条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要情况确实,观点明确,条理清楚,文字精炼,书写工整,标点准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时间应当写具体的年、月、日。
  (四)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法规、规章为第一条),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五)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六)用词、用字准确、规范。文内使用简称,一般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第二十二条 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时间、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码。
  第二十三条 草拟、修改和签批公文,用笔、用墨必须符合存档要求。不得在文稿装订线外书写。
  第二十四条 全体工作人员应当逐步改善办公手段,运用电子计算机起草公文。用电子计算机起草的公文用纸、公文格式、审批程序等均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用电子计算机起草秘密文件,不得将其存入硬盘,必须存入专用软盘,其软盘按秘密文件保存,销毁时采用格式化办法,不得用删除办法。
  第二十五条 公文用纸
  (一)以国家体委、办公厅名义起草上报下发的文件,文稿首页用“国家体委发文稿纸”。
  (二)国家体委与有关单位联合上报下发的文件,文稿首页用“国家体委会签文件拟稿纸”。
  (三)各厅、司、局向委领导请示、报告工作,厅、司、局之间商洽工作,处、室向厅、司、局请示、报告工作,首页用“国家体委内部请示、报告用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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