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属单位向国家体委请示、报告工作,首页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版头文件纸印刷。
(四)在需要办理的公文首页前附“国家体委公文处理专用纸”,以便承办人和有关领导同志签注意见,不得在公文上随处签注意见或附纸条。
(五)工作人员接到外单位或个人的电话、接待外单位或个人面洽公务,电话和面洽内容需要国家体委办理或知道的事项,用“电话或面洽公务记录单”记录。
(六)首页以后用公文稿纸。
(七)答复人民群众来信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便函纸。
(八)拍发电报应当根据电报内容选用专用的电报用纸。
(九)国家体委、办公厅和各司、局及直属单位外发公文首页用印有“国家体委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或者本单位名称的版头文件纸印制。
第二十六条 核稿
(一)送委领导签发的文件由司长或副司长核稿;送司长签发的文件由处长或副处长核稿。
(二)各级领导人将公文送上级领导人签发前应当认真核稿,在核稿栏中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核稿时间。重要文件,领导同志要亲自拟稿。
第二十七条 签发
(一)各级领导应当认真审批公文。主批人应当在签发栏中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审批时间。其他审批人圈阅,应当视为同意。
(二)国家体委向党中央、国务院的请示、报告,提请国务院审定发布体育法规,向同级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体委及体育系统印发的重要公文,由委领导签发;重要的或者涉及面广的必须由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签发;有的公文经授权可以由体委专职委员、办公厅主任签发。
(三)国家体委发出的以下公文,体委主任、副主任授权办公厅主任、业务司司长和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主任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签发(主任、司长不在时由副主任、副司长签发)。
1、根据已经批准的外事活动计划起草的接待一般性体育团队和外宾的通知;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团队出访的文件;已经体委领导原则批示,有章可循的外事文件;通知我驻外使馆办理签证的有关文件;
2、批准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国家级裁判员、荣誉裁判员称号的文件;
3、审批发布全国体育运动最高纪录,公布世界纪录的文件;
4、办理批准零星基建项目、经委领导批准的五年和年度计划内基建方面的文件;申请经费和外汇的文件;上报及批复直属单位财务预决算;报送体育事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及各种统计报表;下达经委领导批准的体育场地维修和高水平后备力量专款及其他经费;申报进口物品免税;提取外国体育组织赠送的体育器材、运动服装、办公用品、体育影视资料、宣传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