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按有关规定,办理处级及处级以上干部的离退休、享受司处级待遇、工资升级的文件;
6、已经委领导批准和委办公会议通过的事项需要以国家体委名义行文,可以不必再经体委领导审阅的文件;向有关部委行文必须盖国家体委印章而不必经体委正、副主任签发的文件。
(四)以办公厅名义行文,办公厅起草的,由办公厅主任或副主任签发;各司、局起草的,由司长、局长或副司长、副局长签发;行使单项运动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起草的、属单项运动行政职能范围内的事项,由该单位主任或副主任签发,重要事项须经办公厅主任或者有关部门核发。
(五)直属单位以国家体委、办公厅名义行文,应当将代拟文稿连同有关文件一并报国家体委审批。
(六)以司、局、直属单位名义发出的函件,由司长、局长、直属单位正职或副司长、副局长、直属单位副职签发。
(七)已经领导签发的文件,内容如需改动,须经原签发人再行审阅。
(八)不得擅自以领导同志名义或者以领导同志口气写批示,不得仿照领导同志笔迹代“签字”。如领导同志有口头交代,经办人员应当在公文上注明。
(九)上级机关的秘密公文,除绝密或者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经办公厅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单位、时间、份数和印发范围。密码电报不得翻印、复制,不得密电明复、明电密电混用。
第二十八条 把关
(一)主任办公室负责上报党中央、国务院和各厅、司、局报体委领导的文件的审核把关工作;办公厅秘书一处负责下发文件的审核把关工作;各厅、司、局的秘书和直属单位的办公室负责本单位公文的审核把关工作;上呈下发的重要文件,由办公厅主任或副主任审核把关。
凡属行政法规、规章,应当先由政策法规司审核把关,经同意或者认可后方能上报审批。
(二)把关的重点是:
1、是否需要行文;
2、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是否符合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
3、涉及其他部门或者地区的问题是否已与有关部门、地区协商、会签;
4、提出的要求和措施是否明确具体、切实可行;
5、文字表述、文种使用、公文格式等是否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对不符合公文处理办法各项规定的文稿,各级领导和把关部门应当退回重拟。
第二十九条 缮印
(一)文件印制格式:
国家体委和各厅、司、局发文,按照上行文、平行文、下行文、联合行文的要求,缮印时应当分别采用不同的文件印制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