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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的决定(2001)(发布日期:2001年9月7日,实施日期:2001年9月7日)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37号)


  《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已于一九九四年八月十一日经第十四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四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 侯捷
一九九四年八月十六日

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动物园管理,充分发挥动物园的作用,满足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提高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综合性动物园(水族馆)、专类性动物园、野生动物园、城市公园的动物展区、珍稀濒危动物饲养繁殖研究场所。
  从事城市动物园(以下简称动物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动物保护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动物园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园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城市的动物园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授权动物园管理机构,负责动物园的日常管理及动物保护工作。
  第四条 国家鼓励动物园积极开展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的科学研究和移地保护工作。

第二章 动物园的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 动物园的规划和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城市园林和绿化规划,并进行统筹安排,协调发展。
  第六条 新建动物园必须首先对建设地点、资金、动物资源和技术条件、管理人员配备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论证,提出可行性报告和计划任务书,并按下列规定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直辖市、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和计划单列市新建动物园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其它城市新建动物园或城市动物园扩建超过一定规模报省、自治区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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