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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

  第七条 动物园根据规模,饲养动物的种类和数量,技术条件和管理水平分为级,分级的具体标准另行规定。
  第八条 动物园的规划设计应当坚持环境优美、适于动物栖息、生长和展出、保证安全、方便游人的原则,遵照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的有关标准规范。
  第九条 动物园的规划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的园林规划设计资格等级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 动物园规划设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全园总体布局规划;
  (二)饲养动物种类、数量,展览分区方案,分期引进计划;
  (三)展览方式、路线规划,动物笼舍和展馆设计,游览区及设施规划设计;
  (四)动物医疗、隔离和动物园管理设施;
  (五)绿化规划设计,绿地和水面面积不应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六)基础设施规划设计;
  (七)商业、服务设施规划设计;
  (八)人员配制规划,建设资金概算及建设进度计划等;
  (九)建成后维护管理资金估算。
  第十一条 动物笼舍和展馆设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动物生活习性要求;
  (二)方便游览观赏;
  (三)保证动物、游人和饲养人员的安全;
  (四)饲养人员管理操作方便;
  (五)规定的设施齐全。
  第十二条 动物园规划设计必须按规定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动物园规划设计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作重大变更时,必须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动物园的建设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进行。动物园的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竣工后按规定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侵占动物园及其规划用地,已被占用的应当限期归还。
  第十五条 动物园扩大规模、增加动物种类,必须在动物资源、动物笼舍、饲料、医疗等物质条件和技术、管理人员都具备的情况下稳步进行。

第三章 动物园的管理

  第十六条 动物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动物园的科学化管理,建立健全必要的职能部门,配备相应的人员,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科技人员应达到规定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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