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干部挂职锻炼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组通字[1994]26号)
为了更好地培养锻炼中青年干部,中央曾于1991年作出《关于抓紧培养教育青年干部的决定》(中发[1991]17号)。几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决定精神,采取选派干部挂职的形式培养锻炼中青年干部,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新情况、新问题,如有的选派干部的条件掌握得不够严格,影响了干部挂职锻炼的成效;有的对干部挂职锻炼的指导思想认识不够明确,一部分挂职干部的主要精力被放到跑资金、项目上,未能得到应有的锻炼;干部挂职锻炼的去向大都集中在少数沿海地区,到贫困地区和艰苦地区的少;有的管理和教育工作没有跟上,使挂职锻炼流于形式等等。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需要,进一步做好干部挂职锻炼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干部挂职锻炼工作的指导思想。 选派干部挂职锻炼,要继续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决定的精神,按照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派优秀的中青年干部到适合的地区、单位挂职。通过挂职锻炼,使干部进一步开阔视野,解放思想,磨炼意志,转变作风,积累经验,增长才干,提高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的组织领导能力,以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
二、选派挂职锻炼干部的对象和条件。 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培养规划,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选派德才素质较好、有培养前途和发展潜力的中青年干部挂职锻炼。选派的干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坚决拥护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思想作风端正,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文化水平上和专业知识,身体健康,厅局级干部的年龄一般在50岁以下,县处级干部的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上述条件确定挂职锻炼的对象。同时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需要,注意选派一定数量的妇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非党干部挂职锻炼。
三、干部挂职锻炼的去向和职务安排。 干部挂职锻炼的去向,要本着兼顾业务大体对口和接收单位工作需要的原则,在本地区本系统或跨地区、跨系统安排。干部挂职去向不要过于集中在少数沿海经济较发达地区,要注意选派一定数量的中青年干部到艰苦地区和基层挂职,并且和扶贫工作结合起来。其职务安排原则上不要高挂。选派到同一地、市、县或单位领导班子中挂职锻炼的干部,最多不超过二人,不占当地领导班子的职数。挂职锻炼的时间一般定为两年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