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工业部、地质矿产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印发《关于开办黄金矿山企业申报和审批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1994)冶黄字第4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黄金管理局(公司)、地质矿产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关于开办黄金矿山企业申报和审批程序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开办黄金矿山企业申报和审批程序的规定
冶金工业部
地质矿产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四年九月三十日
关于开办黄金矿山企业申报和审批程序的规定
为加强开办黄金矿山企业的申报和审批工作,维护黄金矿产开采的正常秩序,保护国家的黄金矿产资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
国务院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国发[1988]75号),现将依法开办黄金矿山企业的申报和审批程序规定如下:
一、凡申请开办黄金矿山企业,均要按《关于开采黄金矿产审批手续规定的通知》(国金地字[1990]第39号)和《关于印发<开办黄金矿山审批手续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94]冶黄字第056号)的规定,到冶金工业部黄金管理局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黄金管理部门办理申请开办黄金矿山的审批手续。经批准后,领取《开办黄金矿山批准证书》。
二、申请开办黄金矿山的企业领取《开办黄金矿山批准证书》后,再据此进行矿山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
三、申请开办黄金矿山企业,其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根据矿产资源法规的有关规定,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复核意见,报审批机关批准后,到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