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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市场管理办法

  (三)建设计划和实施措施;
  (四)章程、交易规则、内部管理规章草案。
  第十七条 批发市场可行性报告包含以下内容:
  (一)拟进行批发交易的商品种类和名称;
  (二)市场所在地区该种类商品的生产能力、消费量和流通量,及同类市场的数量及规模;
  (三)市场交易量、交易金额和对周围地区及全国辐射能力预测;
  (四)所在地交通、通讯和流通设施情况;
  (五)市场的面积、设施、主要服务功能;
  (六)专职管理人员情况;
  (七)批发市场的筹建方案和近、远期建设目标;
  (八)建设资金数额和筹集方案,投资筹建单位所签订的筹建合同;
  (九)投资的直接、间接效益预测;
  (十)项目的优势、不足及相应的对策措施;
  (十一)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八条 章程、交易规则中应对下列内容做出规定:
  (一)市场的地点及规模;
  (二)交易品种;
  (三)招商方式、组织结构和领导机构、管理机构组成方案;
  (四)交易方式和结算方法;
  (五)从事批发业务人员的有关事项;
  (六)从事市场管理人员的有关事项;
  (七)设施使用费用;
  (八)交易时间;
  (九)代理规则和手续费标准;
  (十)日常经费来源及使用原则;
  (十一)章程、交易规则所包含的其他要求的内容。
  第十九条 国内贸易部在接到建立中心批发市场申请和上述文件的三个月内进行审定核实,并明确答复;地方批发市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参照中心批发市场的方式进行审批。
  第二十条 对批准建立的中心批发市场和经国内贸易部同意备案的地方批发市场,由国内贸易部统一及时予以公告。

第三章 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 批发市场设立管理委员会。中心批发市场管理委员会由国内贸易部、发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的代表和专家组成。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分别由国内贸易部、所在地省级(包括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生产主管部门派员出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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